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2贵金属饰品100-2016
贵金属饰品
发布日期:2016年9月21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2贵金属饰品100-2016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贵金属饰品(主体材料用“金及其合金”、“铂(白金)及其合金”、“钯及其合金”、“银及其合金”等制作的非镶嵌类首饰及摆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 28480-2012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QB/T 2062-2015 贵金属饰品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 31912-2015 饰品 标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中同厂家、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型号规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同规格型号的样品数量2件,其中1见作为检样,1件作为备样。(当所抽样品的质量无法满足检测方法要求时,可以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以满足检测所需最低要求)。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过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测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方法
主体材料、含量及纯度的测定采用GB/T 9288(GB/T 11066.8)、GB/T 17832、GB/T 19720、GB/T 21198.6的方法分别对金首饰中的金含量(金含量≥999.9‰)、银首饰中的银含量、铂首饰中的铂含量、钯首饰中的钯含量进行复验。
4.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5.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6.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联系人:方飚 ;联系电话:0571-85027049。
2.评审人员(单位):周素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娄六红(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刘之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黄翔(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朱坚力(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林丽群(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王丽达(杭州国际珠宝城)。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