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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STANDARD REGULATIONS

GZ42180101《浙江省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时间:2016-10-15 阅读: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1珠宝玉石饰品100-2016

珠宝玉石饰品

发布日期:201692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1珠宝玉石饰品100-2016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对浙江省内珠宝玉石饰品(品种规格为GB/T 16552-2010《珠宝玉石 名称》中所列的珠宝玉石品种,包括镶嵌和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6552-2010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4-2010     钻石分级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 28480-2012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QB/T 2062-2015      贵金属饰品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 31912-2015     饰品 标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数量1件。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颜色分级、净度分级及切工分级项目的检验结果级别低于执行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其余所检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以上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方法

主体材料、含量及纯度的测定采用GB/T 9288GB/T 11066.8)、GB/T 17832GB/T 19720GB/T 21198.6的方法分别对金首饰中的金含量(金含量≥999.9‰)、银首饰中的银含量、铂首饰中的铂含量、钯首饰中的钯含量进行复验。

4.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5.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6.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联系人:方飚;联系电话:0571-85027049

2.评审人员(单位):周素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娄六红(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刘之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黄翔(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朱坚力(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林丽群(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王丽达(杭州国际珠宝城)。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