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42180102贵金属饰品100-2011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规则所适用产品的品种规格为产品主体材料用“金及其合金”、“铂(白金)及其合金”、“钯及其合金”、“银及其合金”等制作的非镶嵌类首饰及工艺品。
二、检验依据
GB 11887-2008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2008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9288-2006 金合金首饰 金含量的测定灰吹法
GB/T 17832-2008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 19720-2005 铂合金首饰 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肟重量法
GB/T 21198.6-2007 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ICP光谱法 第六部分:差减法
QB/T 2062-2006 贵金属饰品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中同厂家、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1件。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过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项目 |
备注 |
1 |
主体材料及纯度 |
QB/T 2062-2006 4.1; GB 11887-2008 4.1; GB/T 18043-2008 |
A |
/ |
强制性条款 |
2 |
质量允差 |
QB/T 2062-2006 4.1 QB/T 1690-2004 |
A |
是 |
按质量计价销售的考核 |
4 |
标识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 GB 11887-2008 5.1 |
A |
/ |
按表2检测;按五.3.(1)判定 |
表2:标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贵金属饰品名称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 |
B |
|
2 |
材料名称 |
A |
|
|
3 |
贵金属含量 |
A |
|
|
4 |
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或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 |
A |
|
5 |
产品标准编号 |
B |
|
|
6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B |
|
|
7 |
质量 |
A |
按质量销售的贵金属饰品 |
|
8 |
印记(厂家代号、材料、纯度) |
GB 11887-2008 5.1 |
A |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测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方法
主体材料及纯度的测定采用GB/T 9288、GB/T 17832、GB/T 19720、GB/T 21198.6的方法分别对金首饰中的金含量、银首饰中的银含量、铂首饰中的铂含量、钯首饰中的钯含量进行复验。
4.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5.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6.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邓小琼;联系电话:0571-85027049。
2.评审单位: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娄六红)、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周素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刘之萍)、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周越刚)、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王旭光)、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王建宏)、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朱坚力)、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尹尚良)、浙江省浙地珠宝有限公司(王蓓)。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