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1珠宝玉石饰品188-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对浙江省内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规则适用产品的品种规格为GB/T 16552-2003《珠宝玉石 名称》中所列的珠宝玉石品种,包括镶嵌和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二、检验依据
GB/T 16552-2003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200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2003 钻石分级
GB 11887-200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T 2062-2006 贵金属饰品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 18043-2000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
DB 33/206-2007 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1件。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1.珠宝玉石饰品(钻石、钻石饰品除外)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项目 |
备注 |
1 |
珠宝玉石名称 |
GB/T 16552~3-2003 |
A |
是 |
|
2 |
质量 |
QB/T 1690-2004 |
B |
否 |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3 |
托架材料及纯度 |
GB 11887-2002 |
A |
/ |
强制性条款;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4 |
标识 |
DB 33/206-2007 |
A |
/ |
强制性条款; 按四.3检验; 按五.3.(2)判定 |
2.钻石、钻石饰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 项目 |
备注 |
1 |
珠宝玉石名称 |
GB/T 16552~3-2003 |
A |
是 |
|
2 |
颜色分级 |
GB/T 16554-2003 |
A |
是 |
|
3 |
净度分级 |
GB/T 16554-2003 |
A |
是 |
|
4 |
切工分级 |
GB/T 16554-2003 |
B |
否 |
|
5 |
总质量 |
QB/T 1690-2004 |
B |
否 |
非镶嵌钻石饰品不适用 |
6 |
钻石质量 |
GB/T 16554-2003; -0.003ct |
A |
是 |
|
7 |
托架材料及纯度 |
GB 11887-2002 |
A |
/ |
强制性条款; 非镶嵌钻石饰品不适用 |
8 |
标识 |
DB 33/206-2007 |
A |
/ |
强制性条款; 按四.3检验; 按五.3.(2)判定 |
3.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 项目 |
备注 |
1 |
印记 |
DB 33/206-2007 |
B |
/ |
强制性条款;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2 |
珠宝玉石名称 |
A |
/ |
强制性条款; 标签 |
|
3 |
托架材料及纯度 |
A |
/ |
强制性标准; 标签 |
|
4 |
饰品名称 |
B |
/ |
强制性条款; 标签 |
|
5 |
质量 |
A |
/ |
强制性条款; 标签 |
|
6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B |
/ |
强制性条款; 标签 |
|
7 |
证书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8 |
产品标准编号 |
B |
/ |
强制性条款; 标签 |
|
9 |
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或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10 |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B |
/ |
强制性条款; |
注:备注中注明 “标签”的项目为应在 “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其他未注明的项目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注。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颜色分级、净度分级及切工分级项目的检验结果级别低于执行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其余所检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以上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方飚;联系电话:85027049。
3.评审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吴国坚)、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娄六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周素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王旭光)、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王蓓)。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