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2180102贵金属饰品188-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规则所适用产品的品种规格为产品主体材料用GB11887-200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中所列的“金及其合金”、“铂(白金)及其合金”、“银及其合金”、“钯及其合金”等制作的首饰及工艺品。
二、检验依据
GB/T 15482-1995 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B/T 14459-2006 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
GB 11887-2002 首饰 贵金属首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2000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QB/T 2062-2006 贵金属饰品
QB/T 1689-2006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中同厂家、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饰品批量≤50件时,抽取样品1件;饰品批量>50件时,抽取样品2件。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过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 项目 |
备注 |
1 |
质量 |
QB/T 1690-2004 |
A |
是 |
按质量计价销售的 |
2 |
材料及纯度 |
GB 11887-2002 |
A |
/ |
强制性条款 |
3 |
标识 |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
A |
/ |
强制性条款; 按表2检验; |
表2:标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项目 |
备注 |
1 |
贵金属饰品名称 |
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
B |
/ |
强制性条款 |
2 |
材料名称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3 |
贵金属含量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4 |
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或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5 |
产品标准编号 |
B |
/ |
强制性条款 |
|
6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B |
/ |
强制性条款 |
|
7 |
按质量销售的贵金属饰品还应当包括质量 |
A |
/ |
强制性条款 |
|
8 |
印记(厂家代号、材料名称、纯度) |
B |
/ |
强制性条款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标识”外的检验项目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检验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六、附加说明
1.工艺要求和镍含量因检验方法的局限性未列入本评价规则。
2.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方飚;联系电话:85027049。
3.评审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吴国坚)、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娄六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周素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王旭光)、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王蓓)。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