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42180101珠宝玉石饰品188-2006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对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规则适用的品种规格指GB/T 16552-2003《珠宝玉石 名称》中所列的珠宝玉石品种,包括镶嵌和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二、检验依据
GB/T16552-2003     珠宝玉石  名称 
GB/T16553-200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16554-2003     钻石分级
GB 11887-200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T2062-94        贵金属首饰
QB/T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18043-2000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
DB33/206-1997      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数量
1、抽样方法
从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 
按品种规格随机抽取1件。
3、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过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1.镶嵌珠宝饰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宝石定名 (钻石分级)
					 
						GB/T16552∽4-2003
					 
						A
					 
						 
					 
						2
					 
						总质量允差
					 
						QB/T1690-2004
					 
						B
					 
						 
					 
						3
					 
						钻石质量允差
					 
						GB/T16554-2003、-0.003ct
					 
						A
					 
						 
					 
						4
					 
						托架纯度
					 
						GB11887-2002 
					 
						A
					 
						 
					 
						5
					 
						标识
					 
						印记应包括产地(厂家)、托架材料及纯度、     钻石质量;
					 
						DB33/206-1997
					 
						A
					 
						 
					 
						饰品名称;
					 
						B
					 
						宝石名称、材料名称及纯度;
					 
						A
					 
						质量(钻石及单件售价≥2000元的);
					 
						B
					 
						生产厂名及厂址或销售企业名称;
					 
						B
					 
						证书(镶嵌钻石饰品主钻单颗质量≥0.05g或珠宝玉石饰品单价售价≥5000元的);
					 
						A
					
		
			
				 
			
					 
				
					 
				
					 
				
					 
				
					 
			
				 
			
					 
				
					 
				
					 
				
					 
				
					 
			
				 
			
					 
				
					 
				
					 
				
					 
				
					 
			
				 
			
					 
				
					 
				
					 
				
					 
				
					 
			
				 
			
					 
				
					 
				
					 
				
					 
				
					 
			
				 
			
					 
				
					 
				
					 
				
					 
				
					 
				
					 
			
				 
			
					 
				
					 
			
				 
			
					 
				
					 
			
				 
			
					 
				
					 
			
				 
			
					 
				
					 
			
				 
		
	
					 
				
					 
			
2.非镶嵌珠宝饰品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 
				
					 不合格分类  | 
				
					 备注  | 
			|
| 
					 1  | 
				
					 宝石定名  | 
				
					 GB/T16552∽3-2003  | 
				
					 A  | 
				
					 
  | 
			|
| 
					 2  | 
				
					 标识  | 
				
					 饰品名称;  | 
				
					 DB33/206-1997  | 
				
					 B  | 
				
					 
  | 
			
| 
					 宝石名称;  | 
				
					 A  | 
			||||
| 
					 质量(钻石及单件售价≥2000元的,质量大于200g不考核);  | 
				
					 B  | 
			||||
| 
					 生产厂名及厂址或销售企业名称;  | 
				
					 B  | 
			||||
| 
					 证书(珠宝玉石饰品单价售价≥5000元的);  | 
				
					 A  | 
			||||
	五、判定原则
1. 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为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和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为推荐性标准要求和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结论为“待提高”。
3.质量判定
a、标识判定
标识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及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该批样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反之为符合标准要求。
b 、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或只含一项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六、附加说明
1. 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 本评价规则所列的检验项目及其不合格分类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3. 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方飚,联系电话0571-85027049 。
4. 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