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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依据——《浙江省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

时间:2005-07-10 阅读:
      随着珠宝金饰的时尚化,不少市民喜欢用它来装饰自己,但许多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后,却不知如何处理,只能听凭店家的说法。其实早在2004年浙江省已经出台了《浙江省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浙江省境内从事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需承担“三包”责任。“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可选择退、换货,15天内可要求修理或更换。由于饰品价格比较昂贵、使用寿命较长及购买后不经常使用,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质量问题,因此珠宝“三包”特别规定包退、包换的时间最多可延迟到20天。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消费者去更换不同的饰品时,店家常会告知只能按折旧后的金器价格抵换,或是需要另收加工费,其实这都是不合理的要求。珠宝“三包”规定,更换时按原价格计算来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消费者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原饰品的优惠条件。 此外,考虑到商家在处理珠宝饰品纠纷时,有时争议责任不明确,当事人相互推诿,使得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珠宝“三包”还规定:经消协或宝石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也可以按“三包”规定进行退、换货或修理。